房屋繼承時,進行房產的分割和產權轉移等需要如何辦理手續,有哪些流程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1、申請登記
房屋繼承時,進行房產的分割和產權轉移應根據房屋分割的情況在分割后三十日內向房屋主管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并同時向登記機關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房屋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遺囑、遺囑證明,有棄權者還需交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證明。手續完備者,登記機關即進行受理。
2、權屬審核
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審核主要是核對產權檔案,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和證件。
3、公告
對申請人提交的遺產分割方案及相關的資料及證件進行公告,征詢異議,核實證據,以防差錯。如無異議,則進行核準登記。
4、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若經登記機關審核,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于受理登記后的兩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