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人要出售房屋,而此時的房子處于租賃狀態,該如何做呢?在這里賣房者必須提前了解一個名詞——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屬于優先購買權的一種。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約定或法律規定,于人出賣動產或不動產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人要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子,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如果房屋人在出售房屋之前知道承租人有購買意向,沒有提前通知承租人就和其他購房人簽訂合同,房屋人的行為存在不妥之處,侵犯了承租人的權利。所謂“合理期限”,一般是指承租人應當知道或知道出租人出賣房屋之日起三個月內,承租人在此期限內可向房屋人主張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必須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否則承租人將無法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若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的話,承租人也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2、承租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房屋人賣房之前要確保租客等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已經放棄使用權利,要求對方出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將“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寫進合同中,確保房屋交易合法有效。
3、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謂的“同等條件”就是指,承租人購房的條件與第三人購房的條件是相同的,不論是在房價、支付方式還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會以優于第三人的購買條件買下房屋。
注意:如果承租人和共有權人同時想購買房屋,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對承租人以及與房屋相關人員權利的維護,房屋人出售房屋前必須提前了解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