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也叫做買賣,買賣很好理解,便是使用貨幣去購買自己需要東西,其實這是一種價格與價值的等價交換。一般來說,正當的交易是需要體現這個等價二字的,當然,如果等價二字不能在交易中體現出來,或者是被打破的話,就很有可能造成糾紛的出現,而在現實生活中,因為交易利益沖突造成的糾紛也是常見的。例如在商品房銷售中,就有諸多的例子可循。下面,我們就來說說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規定,怎么解決糾紛?
一、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是什么
不少朋友可能看到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時候會有些頭暈,好長的一個名字,它代表的是什么?其實,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規定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相關解釋。用通俗一點的語言來說,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便是專門用于解決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的糾紛的。
二、怎么解決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如何解決糾紛,咱們主要就是根據糾紛所存在的情況來認定:
1.關于合同的成立問題,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中就有這樣的規定: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2.關于合同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中就有這樣的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