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1、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者沒有訂約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為其從事居間活動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會得知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如委托人的資信情況,供貨及銷售情況,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居間人無論是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或者是在居間行為結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關情況,更不允許將這些情況泄露給當事人的競爭對手,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義務
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名稱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間人就負有相應的隱名義務。否則,居間人應向作出該指示的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的此項義務,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前的義務,委托人與訂立合同時,雙方姓名、名稱已經公開,居間人為委托人隱名的義務即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