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然后再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和集約化以及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有哪些?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適用于哪些場合
1、在市場利益驅動和政府引導下,農民將其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大戶、業主或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承租方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出租方按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租金。
2、土地流轉試點互換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
3、在土地入股過程中,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的雙向選擇(農民將土地入股給公司后,既可繼續參與土地經營,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農民憑借土地承包權可擁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紅。
具體選擇何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