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指的是政府級進行建設,或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的單位等等各類主體建設,限定的建筑套型的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城鎮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有限期承租與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什么是公共住房?公共住房的買賣政策有哪些?
什么是公共住房?
公共住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問題一個產品。公共住房它不歸個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擔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出售,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等。
公共住房的買賣政策有哪些?
(一)提交材料,書面核實申報信息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二)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受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三)審核申請材料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四)符合條件,予以公示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五)有異議的,申請復核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