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的時候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也可能會遇到簽訂的合同條款中雙方存在有不同解釋的情況,是關于房屋面積的爭議,簽訂合同時,對可能產生爭議的合同條款與房地產開發商協商做進一步解釋,開具相關證明,明確具體內容。
房屋面積證明
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須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提供以下證明現住房和收入情況證明為我單位職工,與同志屬夫妻關系,在我單位享受過(或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享受過福利分房,建筑面積平方米,有(或無)房產證,該同志在其它地址有(或無)其它性質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住,該同志月收入多少元,年收入多少元。
2、無工作單位的人員提供以下證明 現住房和收入情況證明為我街道辦事處居民,與同志屬夫妻關系,有幾個子女,姓名。在本市有私房,建筑面積多少平方米,租住(或借住)同志或單位的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該同志在本市其它地址有(或無)其它性質的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住。
房屋面積爭議
張女士與開發商簽約,購買房屋一套,依據購房合同與補充協議規定,房屋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誤差超過暫測面積1%時,超過部分按合同房屋單價房款結算,多退少補。在辦理房款結算時,張女士與開發商對“超過部分”產生爭議。開發商拿到實測面積結果,張女士的房子實測面積比暫測面積少1.66%,超過了當初的約定。張女士認為“超過部分”指實測面積超過暫測面積的部分,即1.66%,均為超出部分,退還房款應以此為依據計算。而開發商認為“超過部分”應為超過1%的部分,即0.66%。
根據《合同法》規定,法院認定“超過部分”為一個比較值,而用以比較的是房屋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被比的對象恒定為后者。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超過1%”是重新結算房款的條件,而非被比對象,開發商的理解是不正確的。因此開發商應當按照購房人的要求退還房款。
在購買房屋后,一旦簽訂合同,如果存在有關于面積爭議的事項在履行合同中被發現,能夠開具房屋證明一定要要堅持自己的看法,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通過訴訟尋求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