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政府部門為了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群眾住房困難的問題,通過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無房的大學畢業生、引進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出資籌建用房。公租房不是歸個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公租房在租賃5年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綜合造價為基準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后可以繼承、抵押,不得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轉讓的,由政府以購房價加利息回購,再作為公租房流轉使用。
公租房因籌建規劃合理、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環境宜居、戶型合理、租售并舉。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在租賃期滿5年后購買下來擁為己有。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糾紛問題例如:公租房繼承糾紛的問題、公租房承租人糾紛的問題、公租房買賣分割房產糾紛的問題、單位直屬公租房糾紛的問題等等。
下面我們來談一談公租房承租人糾紛問題。通常會遇到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需要變更承租人時發生的糾紛。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中規定,租賃期限內,承租方外遷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按照房管部門的工作實踐和法院的審判實踐,只有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戶籍在承租的公房處的家庭成員才可以申請變更公房承租。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列舉的關于更換承租人時發生糾紛時,應該如何通過法律武器維護好自身的相關利益,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