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應注意的事項:
1.核實承租人身份 出租人應審查承租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等),以免租金拖欠后無從主張。
2.明確房屋和設備 出租都不允許承租人對房屋結構或設備進行較大變動,因此在租賃前應明確房屋的現狀和現有設備,在租期屆滿時如與交付時合同確定狀況嚴重不一致,則可以主張賠償責任,如未約定則難以證明“改變”或“缺損”。
3.限制房屋轉租 如不約定,視為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轉租。但如果第二承租人實際已經長期使用房屋,很可能被視為出租人的追認。為避免承租人預交短期租金而后長期轉租他人,出租人宜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也不得將出租人的其他行為理解為授權轉租”。
4.合理監督承租人 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不得以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常常并無精力監督。但在承租人長期從事違法活動而出租人本來稍加注意就會發現的情形,出租人有時并不能完全其免責,因此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也應當以合理謹慎注意承租人經營活動。
5.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人在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132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原118條)”。因此,在出售房屋前,房產人應告知承租人出售房屋的條件如價格、支付方式等,并征詢承租人的購買意向。對房東的通知,承租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做出決定,否則房東有權將房屋轉讓他人,而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那么,究竟多長時間是合理時間呢?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34條,“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知道房屋人將房屋賣給他人,買賣關系形成之日起超過三個月起訴,或者超過六個月才知道并起訴的,其優先購買權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