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稅收問題
1、問:個人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征稅有沒有區別?
答:個人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征稅是有區別的。
2、問:如何區分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
答:以房屋者權證上注明的房屋用途為區分標準。
3、問:個人出租居住用房如何征稅?
答:個人出租居住用房,按5%的綜合征收率征稅。轉租再轉租的,按2.5%的綜合征收率征稅。 還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問: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如何征稅?
答: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在房產稅開征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私房出租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私房出租,是指個人將場地、房屋、門面及其設施租賃給他人使用的業務。
第三條 場地、房屋、門面或設施的出租人為租賃業地方各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私房出租稅收采取以稅務機關自征和委托鄉鎮或街道居委會代征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私房出租以出租人取得的貨幣、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 私房出租的征稅規定和標準按下述原則辦理:
1、出租給居民居住,租金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的按租賃收入全額繳納3%的營業稅,同時按營業稅額繳納5%(農村1%)的城建稅及3%的費附加,按租賃收入繳納4%的房產稅(不含房產稅未開征區);
2、出租用于生產經營的,租金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的按其取得的租賃收入全額征收5%的營業稅,同時按營業稅額5%(農村1%)繳納城建稅及3%的費附加,按租賃收入繳納12%的房產稅(不含房產稅未開征區);
3、私房出租一次(月)取得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扣除20%后的余額,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出租房屋或場地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單位稅額0.5—2.3元/平方米標準計算征收土地使用稅(具體單位稅額地段及標準見湘地稅函[2001]016號)。
5、私房出租合同和協議,已記載租金數額的按金額千分之一,未記明租金數額的按份5元,由合同雙方在書立合同時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七條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應憑地稅機關監制的租賃專用取得租賃收入,并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其他地方各稅。
第八條 私房出租的承租人應憑地稅機關監制的租賃專用支付租賃費。出租人沒有提供的,承租人應督促出租人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開具后支付租賃費。
第九條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不能準確提供租賃收入的,稅務分局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順序核定其營業收入額和應納稅額。
第十條 私房出租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一條 各稅務分局可根據房屋座落地繁華程度和面積大小劃分私房出租稅收的地段等級,制定切實可行的征收標準,并報縣局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私房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稅款的;
(三)未按規定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的;
(四)不繳、少繳稅款的;
(五)偽造假合同,假協議,不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其他假證明材料的;
(六)未按規定取得或提供合法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