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屋,由于空置不用想對外出租。乙尋至甲處,欲租賃此房屋。2004年2月2日,甲與乙書面約定:乙以每月1000元的價格承租甲的房屋,租賃期為30年。隨后,乙便住進該房。2004年6月2日,天降大雨,狂風將屋頂吹破,致使房屋漏雨、透風。發生事故之后,乙積極找甲協商,希望甲盡快將房屋修好。但甲認為,既然乙住在房屋內,當然應由乙自己修理房屋,因此拒不修理。乙被迫只能自己拿出2000元錢,請人修理房屋,并堅持向甲索要修理費用。乙感覺自己一個人住大房子比較浪費,便在取得甲的同意之后,與丙簽訂了合同,將房屋中的一間臥室租給丙使用,丙每月支付300元。2005年,甲的經濟狀況有所下滑,便想把租給乙的房屋賣出去,以便周轉資金。7月2日,甲與丁簽訂合同,將房屋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丁,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隨后,丁便要求乙搬出房屋,但乙拒不搬出。請回答以下問題:1、甲與乙之間的租賃期如何確定?為什么? 2、狂風導致房屋受損,此筆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3、乙修理房屋所花費的2000元錢,是否可向甲索要?為什么?4、乙拒不搬出房屋是否合法?為什么?
1,應該有合同期限,違約可以不退款
2.房屋漏水只要不是人為的是房東責任
3.可以索賠,租賃房屋如果在使用過程例如你使用電表或者水龍頭壞了這個是租房者全權維修,但是房屋結構是作為租賃部分的,因為自然災害導致的
4合同期內房東要求搬出的話要按合同或者相關法律給租房者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