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六屆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于8月28日下午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一系列決定、決議和人事任免案,其中,決定廢止1992年制定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下稱《條例》)。這也意味著,作為該《條例》主要一項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制度,今后將不再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實施23年來,曾經過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先后廢除了房屋租賃許可證制度和房屋租賃管理費制度,目前仍在適用的主要是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制度。根據該《條例》,“房屋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區主管機關登記或者備案”,違反這一規定,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一次性處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這一處罰曾被市代表指為“過于嚴苛”,超出了合理范疇,且認為強制登記備案制度的管控作用已有限,在執行中收效甚微。
對于此次廢除該《條例》的原因,市法制委員會和市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的意見認為,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制度,與國家當前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且通過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制度實現“以房管人”的功能,已被2015年6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中的居住登記制度替代。此外,隨著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配套規定的相繼出臺,《條例》中有關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已經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規所覆蓋。
因此,《條例》已無保留和適用的必要。關于權利公示問題,可以考慮由房屋租賃合同強制登記備案,變為有需要的當事人自愿申請登記備案,變登記備案義務為登記備案服務,這符合國家關于建立服務型政府、減少審批事項的要求,可能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