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交付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土地使用權返還土地使用人的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土地使用權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將來可以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必須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后,方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其土地使用權也應當同時出租;
(4)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必須征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如果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征得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并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已經使用的年限的余額。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書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