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意向金是不一樣的,而且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定金是在簽合同時或簽合同前支付的一定額度的金錢,作為一種有效的擔保方式,相當于保證金,是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付定金一方不履約,定金不能返還,如果收定金一方違約,定金則雙倍返還。而意向金不具備法律屬性,說白了是沒有一紙合同的。
1、定金:一般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而繳納的,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一般購房定金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購房定金的數額應由房屋交易雙方當事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意向金:一般意向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金其實是一種日常叫法,其實就是雙方達成購買意向。意向金可作為房款,如果達不成購買意向的話,將無條件的退還,這個意向金額度是由當事人之間約定好的,沒有所謂的法律約定。買房者預先支付的意向金一般還叫做認籌金,它是開發商為了吸引有購房意向的買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的款項,其實這是開發商為了解決燃眉之急快速回籠資金的一個手段。
1、約束力不同:意向金交付中介機構是不能約束賣方的,業主的房子還是可以出售給其他買受人,而買受人也可以選購其他房屋,不涉及違約等問題;定金則會約束買賣雙方,如有一方反悔,那么定金不予退還、或者雙倍返還;
2、表現形式不同:意向金需要簽訂《委托支付買賣協議書》,而定金需要簽訂《定金協議》
3、簽約主體不同:意向金由買家和中介簽訂兩方協議,定金需要買賣雙方和中介三方簽訂。
注:在意向金轉為定金之前,不會對賣方構成約束。支付定金一定要簽署定金合同,買賣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