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改名字需要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后,報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就可以辦理。
2、名稱變更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土地使用證》以及名稱、地址依法變更的證明材料。自然人變更名稱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土地證時,要新的產權證下來了才能辦理,需要的資料有:原土地使用證(原件);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房屋契稅、出讓金(復印件);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宗地圖。
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目前我國的土地證書主要有四種:《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根據國土資源部、省國土廳的規定,自2002年起啟用新版土地證書,新版土地證書按國土資源部規定的統一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證書顏色分為: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為紅色,集體土地所有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為褐色。
1、《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后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并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2、《集體土地所有證》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2011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3、《土地他項權證》是土地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土地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他項權利是在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依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為設定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