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百關參保信息導入本地“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度業管理子系統”錄入社保補繳明細。
3.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社保補繳報盤文件并打印出《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并打印相關社保補繳道明細表進行申報。
1、因未及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攜帶招(錄)用、聘用材料復印件;
2、經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法院調解或裁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需攜帶《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限期整改指令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等;
3、根據“居轉戶”政策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需攜帶《社保補繳辦理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