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正)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在設立后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1、公積金中關于職工個人繳存的,每月從其工資中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在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單位應當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由受托銀行計入。如當月匯繳人數變動使匯繳金額有變動的,住房公積金應該由單位到開戶銀行辦理變更后再匯繳。
2、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新參加工作的職工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單位職工從被調入到單位發放工資之日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3、單位錄用或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辦理繳存登記或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4、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5、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