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在房產稅開征范圍內出租房屋,作為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按照出租房屋的房產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繳納房產稅,年稅率為1.2%;行政機關、全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軍隊、房屋管理部門以及個人應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對于私有房產主將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凡經房管部門備案并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應按照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積,依土地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營業稅。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免納營業稅。
4、城市建筑建設維護稅。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以繳納的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
5、教育費附加。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按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的3%繳納教育費附加。
6、印花稅。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應于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7、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企業應將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8、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元以下的,應按每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后的應納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應繳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均為20%。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