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來說,單位會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單位須填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及與《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匯繳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或《現金送款簿》。
3、單位匯繳人員有變化的,填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以及與人員變更后應匯繳金額一致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和轉賬支票,《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中“增加人數”、“增加金額”、“減少人數”、“減少金額”欄與《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中相應欄目一致。
4、匯繳業務確認后,管理部接柜人員打印機制《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一式兩份,蓋章后一份退單位經辦人,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5、單位可同時辦理在同一住房公積金年度內的多月份連續匯繳。
1、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