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知道銷售這一行業的對于捆綁銷售都不算陌生,偶爾遇到捆綁銷售,好像也挺劃算的。但是買房時也遇到捆綁銷售,你還愿意掏更多錢嗎?
什么是捆綁銷售?
所謂捆綁銷售,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銷過程中進行合作,從而擴大它們的影響力,它作為一種跨行業和跨品牌的新型營銷方式,開始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重視和運用。但不是什么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都能隨意地“捆綁”在一起,捆綁銷售的成功還依賴于正確捆綁策略的制定。
房地產有哪些捆綁銷售的策略?
其實捆綁銷售開始并不是一個帶貶意的詞,很多人通過捆綁銷售,也嘗到了甜頭。比如以下幾類:
捆綁購房人:辦法類似于團購,舉個例子,從兩個人開始起步,2人共同購買商鋪優惠2個點,3人優惠3個點,依此類推,至10個點封頂。
捆綁商鋪:當消費者購買本項目商鋪達到一定的數額(比如600萬),既可以免費得到一套商務公寓。當然肯定是有條件的,比如商鋪不進行返租,商務公寓也是不好的戶型,可以免付首付款,按揭款要客戶自己支付(商務公寓的租金可以支付按揭,相當于免費)。
捆綁住宅:當消費者購買本項目的住宅時,可以免費贈送一定面積的商鋪,或者贈送整間商鋪某幾年的按揭款。
……
以上只是舉例,在實際購房過程中,開發商一定會有各種辦法告訴你,你是得到了好處的。然而也有一些購房者,在被開發商捆綁銷售之后覺得很難受,甚至有種被“綁架”的感覺,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那些年,讓我們很不痛快的捆綁銷售?
綁車位:
2016年初,合肥新房市場多個項目宣布封盤不賣,濱湖區的樓盤,動輒2、30萬的車位要求購房者不買車位就不能賣房。
有置業顧問表示,買房必須買車位,你愛買不買,便宜的20萬一個,貴的據說有50萬一個,買的車都不知道可有20萬,車位比車還貴。
綁銀行:
2010年10月,咸陽的馮先生看上了某樓盤,當他與置業顧問洽談還貸事宜時,對方告訴他,“如果辦理房貸業務,只能到農業銀行辦理,其它銀行不行。”
馮先生提出換家自己認為業務辦理比較方便的銀行,可開發商告訴他,如果真要另尋新的貸款銀行,不僅需要一系列原始文件,而且全部流程都得由買房者親自處理,審批過程相當麻煩,開發商能否在銀行審批環節提供擔保,也不一定。
綁儲藏室:
2013年,家住日照五蓮縣的邢先生與陳先生此前購買的房子建設完畢,準備交房。然而,售樓中心卻要求兩位消費者簽訂附加合同,購買與住宅配套的兩間儲藏室 ,否則就拒絕交鑰匙。
因為此前銷售人員在簽訂合時,曾表示只買樓不買儲藏室是可以,經過五蓮縣工商局12315工作人員的調解,決定將儲藏室優惠2000元銷售,后邢先生與陳先生也接受這一調解。
綁裝修:
2014年5月,位于北京昌平區南邵鎮某樓盤的近百名業主來到北京住建委,投訴路勁地產“以雙合同捆綁新風系統變相漲價”,并舉報路勁賣房過程中存在違規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要求其退還通過捆綁銷售向每戶購房人收取的施工改造合同款,兌現宣傳承諾。
以上案例雖然也有解決了的,但是有很多其實并非購房者自己的意愿。比如被迫只能在某銀行貸款的朋友,也許到現在為止都根本沒有辦法選擇自己想貸的銀行。那么,遇到類似的情況,真的就毫無辦法,只能妥協么?
對于捆綁銷售,相關法律是怎么說的?
開發商濫用其地位進行不公平交易,強迫交易簽訂霸王條款,是樓市火熱,賣方市場化的表現之一。然而賣房市場化,并不代表隨意化,還是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行。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相關律師認為,購房者有權拒絕簽訂相關合同,已經訂立合同的有權要求法院宣告此此合同無效。售房合同與其他捆綁銷售的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消費者不用擔心后者無效終買不了房子。
只要開發商簽訂了售房合同,開發商就有義務履行交房售房義務。對于符合政策的售房合同,開發商不得以盈利過少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理由來主張解除售房合同。
已經買到“捆綁房”業主該如何維權?
業主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法院依法宣告裝修合同無效,要求返還相關款項。已經入住業主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市場正常價格評估此價值,要求開發商返還明顯不合理部分的價款。
從民事角度講,開發商面臨退款和賠償的法律責任。從政府角度看,對于違規操作的開發商,住建委等部門可采取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不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強化稅費征收管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