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公證撤銷,要先以書面形式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關申請復查,經過復查,只有符合可以撤銷的情況時,才能由該公證機關辦理撤銷。辦理公證撤銷,應該在收到公證書之日一年以內,以書面形式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我國民法通則里就規定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就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公證處就規定撤銷公證委托需要去原做委托的公證處,并且原則上要求收回原公證委托書。但是如果能夠全部收回,直接撕毀即可,也不需要辦理撤銷手續了。就算沒有辦法收回,那么就算做了撤銷委托書,在撤銷委托之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做出的公證受托事項也是有效行為。
由于撤銷委托不會有公示行為,第三人也無法得知公證委托書的真實性,這就要求委托人在房產交易環節一定要控制住風險,上海市各交易中心就規定,由合同當事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注手續即可。
1、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2、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3、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
4、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