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的法律效力與房產證沒有實質的區別,不動產證就是房產證。但是房產證在現在還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不動產證是新的對于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憑證,房產證是舊的證明憑證。
1、準備好以下材料: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等(核原件,留復印件);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銷售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或減免契稅憑證(原件),維修基金繳收憑證;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不動產測繪資料,包括宗地圖、房屋測繪報告、房屋平面圖、樓層分層分戶圖等有關不動產界址、空間界址、面積的證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2、主動提出申請,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上述申請材料。
3、機構審查。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并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于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筑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并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后,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