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
定金又稱保證金,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合同之前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付定金的房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法律解析如下:
(1)具有法律效應,具有擔保債的履行作用
(2)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3)按照法律的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訂金。
訂金實在買房者與開放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而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內容實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房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其法律解析如下:
(1)視作預付款,無法律效應,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作用,可以退還。
(2)定金數額以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無約定
(3)收付訂金方違約不用雙倍返還,支付訂金方風險較大
(3)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不管哪方違約,訂金原數返還。
3、認籌金。
“認籌”實為一個“舶來品”,靈感來源于香港房地產市場的一種炒作方式。“認籌”就是買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繳納認籌金之后,買房者便獲得了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放假上享受一定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認籌”的買房者能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之后與開放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其法律解析如下:
(1)沒有法律效應。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作用
(2)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認籌金成為價款的一部分。
(3)認籌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無約定。
(4)開發商在開盤前可以回收大筆資金,購房者有一定風險。
4、誠意金。
誠意金又稱意向金。在中介與買方著和買房者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所謂“誠意金”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手段,在收取“誠意金”的同時,對購房者許諾一定的優惠,以便刺激購房者的積極性;另外,通過收取“誠意金”,確定購房者選房的先后順序,維護購房秩序。現在少數的開放商已經將事先收取“誠意金”作為融資的手段之一。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屬于當事人自發行為,此“金”繳納后可直接抵作房款使用。誠意金應該交付的金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法律解析如下:
法律上沒有誠意金之說,屬于當事人自發行為。
(1)達成購房意向,誠意金可抵作房款
(2)未達成購房意向,需無條件退款。
(3)買房者在與中介或者開發商最好就誠意金退還事宜達成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