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準并簽發《戶籍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5、申請人或遷入人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7、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8、《申請戶籍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2、購房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購買商品房,且房屋產權人在市內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落戶。申請遷入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并審核下列相關材料,報分、縣(市)局核準并簽發《戶籍準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4、遷入人戶籍證明。
(5、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6、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件證明。
(7、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8、《申請戶籍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3、各類人才本人及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落戶。
對具有國家重點院校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落戶。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準并簽發《戶籍準予遷入證明》。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4、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5、所在工作單位證明或錄(聘)用證明。
(6、相關學歷、職稱證書、護照等證件。
(7、《申請戶籍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