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規定是死者死亡兩個月以內,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公證,過期后遺囑無效。而繼承人對于有爭議繼承,有效訴訟期是2年。對于超過20年,繼承人才得知繼承者的事,提出訴訟,法內院不受理。合法序列繼承人在死者無遺囑前提,一直沒有辦理繼承,視作默認繼承無爭議,不視為自動放棄繼承。
房產繼承是需要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在我國房產繼承實行的是繼承制度,而繼承制度是指依法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在合法程度之下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繼承制度的核心是財產權發生轉移。而在實際生活中也會經常發生房產繼承這樣的案件,從如今的繼承案件來看,房產繼承在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死者遺留的財產也只有合法的財產才可以被繼承。
1、協商繼承,(不做繼承公證)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公證繼承,(做繼承公證)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去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3、訴訟繼承,(法院判決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訴訟,待法院判決、調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所需資料:
①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姻關系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等;
②產權人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戶口本)、婚姻關系證明等;
③房產證明、原值發票、原始購房合同、《央產變更通知單》等(如是央產必須提供);
④繼承公證書/法院判決書;
⑤房產登記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