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購房者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因為只有拿到了房產證才確定這一商品房屬于自己,可是對于期房而言,房產證是自己辦理還是開發商給辦理呢?如果開發商有義務給辦理房產證,那若遇到開發商逾期辦房產證的話怎么辦?購房者能否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
一、開發商要給辦理房產證嗎
在我國,房屋變動采取的是“交付+登記”模式,也就是要將房屋權轉移合同進行登記然后領取權證。在我國,權證是證明權的 憑證,在房屋交易中,即使買受人付清了房屋全部價款,如果沒有取得權證,從法律上講仍然沒有取得權。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開發商應當承擔產權證辦理的協助義務。內容包括:
1、辦備移轉登記前應由開發商先行取得的文件,如測繪、權屬登記;
2、購房人申請辦證時,提供上述文件;
3、依房管部門要求或合同約定,協助購房人遞交辦證資料、代繳稅費;
4、為實現登記辦證,應當由開發商或履行的其他事項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由開發商承擔的其他辦證義務。
二、開發商逾期辦房產證要賠償嗎
如果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遲延,那么開發商需要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需要給予購房者賠償;若非屬開發商一方原因造成的遲延,即使存在損失,開發商也無需賠償。
但在司法實踐中,購房人主張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卻不需要證明是開發商一方的原因造成的遲延這一責任構成要件,而只需要證明從收樓至取得房產證這一期間超過合同約定或法定的辦證期限,就可以推定是開發商一方的原因造成的遲延。
此時,舉證證明非開發商一方的原因的責任轉移到開發商一方,由開發商舉證證明在這一期間存在免責事由。這是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糾紛案件較為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主要是考慮,登記辦證期間開發商對登記辦證各環節具有全局性的了解,對于是否存在非開發商原因的免責事由更為清楚,相較購房人而言也更有舉證能力。因此,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開發商,以便更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目前,開發商延期辦理產權證而引起的糾紛比較普遍,不僅造成房屋權屬關系不明、秩序紊亂,而且無法行使轉讓、抵押、租賃、等權利。買賣雙方往往對逾期原因、責任主體或責任形式產生糾紛,遇到這些糾紛好先咨詢專業的律師看看該怎么辦,也可以請律師幫忙收集證據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