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攜資料到管理中心咨詢、申請、填寫申請表;由房屋買賣雙方及配偶(未婚或離異應出具證明),持賣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自地使用證》兩證原件,以及戶口薄、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預登記,領取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2、中心審批后向申請人發放委托通知書。
3、申請人領取通知書后攜帶所有原件到銀行簽訂合同等,同時在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4、申請人持簽定好的合同資料等到房屋出賣人處蓋章。
5、申請人持保證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遷市房地產管理處辦理抵押登記。
1、賣方向銀行提出申請。
2、經銀行審查同意的,由銀行、賣方和買方簽訂協議,銀行同意賣方轉讓住房,賣方承諾將售房款優先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并授權銀行從其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直接扣收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買方承諾交易時將房款劃入賣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3、賣方和買方簽訂住房轉讓合同。
4、買方向銀行提出新的貸款申請,貸款額可以為賣方剩余貸款余額,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貸款額=所購住房市場價格×二手房貸款成數。
5、銀行經審批同意后,與買方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出具同意貸款的承諾函。
6、賣方與買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7、銀行與賣方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同時與買方申辦新的抵押登記手續。
8、銀行對買方發放貸款,根據買方的授權,將貸款劃到賣方開立的賬戶上,然后根據賣方的授權,從賬戶上直接扣收賣方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終止原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