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相關規定,第一次法院拍賣流拍以后,在六十天以內,要組織第二次的房屋拍賣,房屋可以拍賣的次數只有三次。假如三次都法院拍賣流拍了,那么就要對被拍賣的房屋進行變賣。假如在第一次法院拍賣流拍以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達成變賣以物抵債的協議,而法院是會準許的。
2、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相關規定,假如第一次法院拍賣流拍了,那么第二次、第三次法院拍賣流拍的起拍價將會下降,而價格每次下降的幅度不可以超過20%。根據規定拍賣的時候沒有人競買或者競是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那么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是同意以這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該將該房屋交其抵債。
3、對于第二次拍賣仍然流拍的房屋,將被拍賣的房子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是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是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法院應該解除查封、扣押,并且將該房屋退還給被執行人。
4、假如房屋被拿去變賣的話,那么價格一般會比拍賣房屋的價格更低很多。假如無法把房屋變賣出去的話,那么法院就只能把房屋直接抵押給債權人了,并且會把被抵押房屋的查封狀態進行解封。
1、房屋欠費情況,欠費主要是水電氣費和物業費。在了解是否具備購買條件后,了解清楚拍賣房是否存在欠費問題。
2、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如果租賃在前、抵押在后的,拍賣成交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有些惡意租賃的,會把租賃合同簽的很長,甚至10年、20年。那么你如果拍賣了這種附帶租賃合同的房屋,買下了之后由于承租人的存在,自身還是沒法搬進去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