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實行存量房網上交易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已經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存量房交易(包括房地產中介機構促成及市民自行成交的)都要通過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辦理。
2.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推出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及《存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已對外公示,市民可通過登錄市工商局網站、市國土房管局網站查看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據此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謹慎簽署合同。
3.同一套存量房在同一時期僅能簽訂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一旦簽訂買賣合同,系統將鎖定房源,防止一房多賣。
4.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應該仔細查看買賣合同說明,充分溝通合同條款的內容,詳細約定合同的條款。
5.為保障交易及資金安全,買賣雙方可以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選擇資金托管的方式辦理交易資金交割,并按合同約定到銀行辦理資金托管手續,規避交易資金交割可能產生的風險。
6.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交易當事人應據實上報成交價格。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實現了與財稅系統和銀行系統的數據共享,低報成交價偷漏稅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查處,并將記入個人的誠信檔案。
7.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所簽訂的合同及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書面協議等書面資料。
8.房地產買賣雙方應該如實填報買賣合同,真實反映成交價格。只有以真實的成交價格進行納稅申報開具發票,購房人今后再轉讓房產時,才能享受真實的購房成本稅收扣除。而賣房人才能避免不能收足售房款的風險。
9.如果房地產買賣雙方在轉讓房產過程中通過低報、瞞報成交價格等虛假申報方式不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核定房產的交易價格,追繳差額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視情況處以最高五倍的罰款。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教唆、協助他人偷漏稅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提請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處理,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