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購房貸款合同里通常都有這樣一條:作為購房貸款的抵押物,當房子的市場評估價值顯著縮水時(20-30%之間),銀行有權要求貸款人增加抵押物補足抵押價值,或提前終止貸款,將房子收回拍賣,并要求貸款人繼續償還剩余欠款。
所以在房價下跌的時候,銀行是有權利提前要回貸款的,但在國內這種現象幾乎不會大規模發生,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1.把房子提前收回來拍賣,對銀行來說并不劃算。銀行想要的是錢和利息,如果貸款人工資不變,保持還貸,即使房價下跌銀行也不會提前強行收回房子。除非調查得知你還貸風險增大,比如丟了工作,家里發生變故使得即將無法還貸,或許會使用該條款。只要你能還的起貸款,資不抵債也沒關系,現金流不斷,房子遲早是你的。
2.一旦銀行大規模主動終止貸款,勢必會有大量“法拍房”進入交易市場,會破壞廣大購房者對房產價值的信心,一旦公眾對某樣資產失去信心,會加劇資產貶值,造成市場動蕩。鑒于國情,我們的相關管理機構也會出手進行干涉的,極力避免出現90年代日本房價“腰斬”的情況。
總之,銀行有自己的風險評估,在抵押物整個市場崩潰的前提下,收回抵押物之后賣給誰?這中間的成本誰來負擔?不收回抵押物,每個月還有月供可以收,收回來就只能看著房子發霉。如果你是銀行,你會這么愚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