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有“養兒防老”的思想,覺得“女兒遲早是別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即使在現代社會,有這樣思維的家庭也不在少數。
那么在法律上,真的如“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一樣嗎?嫁出去的女兒就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嗎?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回顧
陳女士的父母于2018年先后去世,在成都青羊區留下了一套房屋,且其弟弟居住其內,而其父母在去世前也未留下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2019年3月,弟弟獨自將房屋出售并與簽訂購房合同。后陳女士知曉后,稱自己盡了贍養父母的義務,也擁有這套房子的繼承權,與弟弟協調不成,將弟弟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
1、陳女士弟弟與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對于買方的經濟損失,皆由陳女士弟弟承擔。
案例分析
1、女兒是否有繼承權?是否享有房屋的產權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簽署放棄繼承聲明等,如果沒有簽署放棄聲明,則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女兒是有繼承權的,無論是否出嫁,都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在上述案例中,陳女士是有房屋的繼承權的,應該享有房屋的產權份額。
2、陳女士弟弟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上述案例中,陳女士和弟弟為服務遺產的共同產權人,共同享有房屋的產權份額,但弟弟單獨出售房屋,應視為無權處分。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這也就是說,如果陳女士不同意出售父母留下的房產,那么房屋所有權就無法辦理轉移,買方可要求陳女士弟弟賠償其損失。
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無論女兒是否出嫁,都享有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且在遺產繼承中,如果共同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那么其他繼承人也無權私自處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