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購買房屋,在能夠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時候,我們都是會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如果可以的話,是可以進行房產證辦理的,但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產證不能按照約定辦理下來的話,這個時候開發商即使說延期也是需要對房屋購買者進行賠償的,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如何賠償。
一、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如何賠償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的幾種原因
(1)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格。如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聯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系劃撥土地使用權。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章建房,比如審批了18層實際卻蓋了20層,違章的部分就無法辦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如因沒有通過綜合驗收而不能提供綜合驗收合格的證明。
(5)其他原因。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將代收的公共物業維修基金上繳,沒有將抵押權注銷等情況,也會影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
三、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有關規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在約定了開發商需要協助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若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話,那這種情況就會構成違約,在導致購房者無法實現購房目的的時候,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要求其作出相應的賠償。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如何賠償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什么時候辦理房產證,一般來說會在購房合同中進行約定,這個時候房地產開發商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房屋購買者的房產證辦理好,如果沒有的話,就是對這一約定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