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依法申請并獲批準使用宅基地的,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村民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使用宅基地,無權任意處分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或國家建設征用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遷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4)因遷移、病故等原因銷戶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