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三種金”的概念和通常在怎樣的情形下會出現:
第一,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通常是購房者在支付購房款之前,先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確認購房的擔保。需注意的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即如果業主毀約不賣,應當返還購房者雙倍數額的定金;如果購房者毀約不買,定金則不退。
第二,訂金。訂金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初步購買意向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時交納的。通常的做法是在初步選定房源之后約定一個期限,在此期限內購房者擁有優先購買權。而此時訂金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轉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預付款應原數返還。
第三,認籌金。“認籌金”通常是在樓盤開售之前,購房者支付一定的金額表達出購買的意愿。同時繳納“認籌金”后,購房者可獲得優先購買權和一定的購房優惠。等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可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源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開發商將退還“認籌金”。
綜合看來,除了定金是要適用罰則之外,其他兩種金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換的。但是還要提示購房者,無論是在繳納哪種金額時都要注意其所附帶的條款,如條款中可能會注明收取金額的作用,用以判斷是“哪類金”,要仔細閱讀不要只聽現場銷售口頭敘述,同時妥善保存收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