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延期交房。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買房退房需要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買房退房需要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這種情況屬于開發商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4、買房退房需要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5、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1、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
買房人可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退房申請。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15日內辦好各種手續
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3、開發商退還房款
開發商應當在購房者發出退房通知后,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房人,并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協商不成,可再訴訟
發現問題后,最好請專家鑒定,確認屬于開發商責任,滿足合同約定退房條件后,先與開發商協商,可省去訴訟費用;若是業主滿意開發商開出的補償條件,可根據自身情況收回退房要求,或在開發商協助下辦理退房手續;若協商未果,再選擇訴訟或仲裁。
5、索要違約金及相關稅費
因開發商原因導致的退房,出退還業主的房屋全價款和相應的利息外,還應賠付違約金及業主的前期支出費用,如:印花稅、購房契稅、交易手續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購房代理費及律師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