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賣方違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賣方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定金具有擔保和懲罰的性質,也就是說,購房者先交給開發商購房定金,在之后再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如果購房合同順利簽訂,那么購房定金就一般轉為購房款;如果購房合同未能順利簽訂,那么購房定金就要區別情況對待。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雖然說購房定金是購房者交納的,但定金本身對開發商也是有約束作用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那么開發商不僅需要全額返還購房定金,還要另外支付等額的價款給購房者,這就是購房定金的懲罰性質的體現。
2、因不可歸責于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必須返還購房定金。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對合同不能簽訂不存在過錯,那么開發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全額返還給購房中的。但是,由于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和購房者都沒有主觀過錯,所以開發商不需要再額外支付等額的價款給購房者。
需要提醒的是,這里所謂的“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由于發生了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房不符合當事人交納定金時的條件,如果購房者拒絕簽訂商品房合同,那么開發商就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是全額返還購房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