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的陷阱一般都是對具體的房屋地址、面積、價格、交樓日期等不做詳細規范和約定,騙取定金。保留好定金收據是規避這類風險的重要支撐。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陷阱有哪些?
由于認購書是由房產商制定的,內容中通常存在以下不利于買房人的陷阱,因此買房人應盡可能地與房產商簽訂詳細的認購書。
一般來講,認購書有以下陷阱:
1、內容過于簡單,僅包括房屋地址、面積、價格、交樓日期等;
2、對分攤面積、稅費、違約責任、配套設施、裝修標準、房地產交付及定金的退還或喪失的條件、物業管理等諸多內容不作規定或者不作詳細約定;
3、房產商以隱瞞重要事實,如將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進行銷售,欺騙購房者,讓購房者先簽認購書,收取定金,后簽預售合同,騙取定金。
二、如何避免商品房認購書糾紛
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認購書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而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如果在認購書中明確設立有定金條款的,由于認購書的性質是預約合同,故認購書的定金應當屬于立約定金。
根據《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乙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為了防止意外,購房者一定要保留好定金收據
根據我國《擔保法》,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生效條件。若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并約定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實際上卻并沒有支付定金,此時如果不打算買該房了,賣方也不得按認購書向購房者追討。
另外,如果簽訂認購書的雙方當事人已經洽談,但因認購書未約定的內容協商不成,無法達成商品房買賣,雙方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很多買房人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前,開發商常要求買房人先簽訂一份認購書,并交付一部分定金。
而買房人往往認為反正認購書不是合同,所以常常草草簽訂,結果在房產買賣中帶來不少麻煩,從而陷入被動。
建議購房人問問律師認購書有什么作用,或者請律師協助簽訂認購協議,不能盲目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