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買新房還是二手房,很多人都會被購房合同中的各種“金”搞混淆,一“金”之差,涉及的金額可大可小。那么“四金”到底是什么?它們之間的區別到底在哪里?哪些“金”是可退還的?哪些不能?
一、買房“四金”指哪“四金”?
在實際生活中,解讀“四金”的概念并不難,比較難以區分當屬“定金”與“訂金”。
二、何為“定金”?
定金,又稱保證金,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尤其要注意的是,定金(保證金)的款項是退還不了的。
另外,定金繳納的數額不應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也就是說,當對方索要更多定金時,你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當場回絕!
從法律角度來講,定金具有哪些效應呢?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做款項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何為“訂金”?
訂金,又稱預付款。初步達成協議后,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
與“定金”不同,訂金是可退的。
認購協議簽訂前需要約定什么?
需要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總價款及交房期限。
訂金的法律效應有哪些?
訂金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作用,不具有法律效應;
在合同還未得以履行的情況下,不論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是要原數返還。
四、何為“認購金”?
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購金”來體現。
繳納認購金后,購房者便獲得了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
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認購”購房者能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
在交付了認購金后,如果購房者反悔了,不喜歡了,是可以退還的;
“認購金”的實質作用是讓開發商在開盤前得到的大筆資金并在短時期內收回大筆資金,解決開發商的燃眉之急。
五、誠意金
又稱意向金。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屬于當事人自發行為,法律上并無誠意金一說,此“金”繳納后可直接抵做房款使用。
若達不成購房意向,可無條件退款。
應該交付的金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誠意金雖貴,金錢價更高。交了誠意金,書面協議也少不了。
綜上所述,購房“四金”,“三金”可退,“一金”不可退。
只需牢記法則,練就火眼金睛,便能防止“跌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