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保修期究竟應該從何時算起?保修責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過了保修期限,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保修責任又由誰承擔?開發商拒不維修的情況下,業主應該如何處理?如何才能避免和減少類似糾紛的產生呢?
1、保修期內 開發商首先承擔維修責任
根據2000年6月30日開始實施的建設部第80號令《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裝修工程為2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關于開發商對業主的保修期限則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但開發商和業主也可以對房屋保修期限進行約定,但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保修期以及《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中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內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房產出現質量問題理所當然是由開發商首先承擔維修責任,并且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還應該承擔因質量問題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比如,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賠償要求。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2、保修期外 可自行維修也可質檢追究責任
過了保修期的情況下,則是根據物業的產權性質來判斷,若發生在單個業主家中,屬于業主的專有部分,業主可自行聘請維修人員或要求物管方提供特約服務來對其進行維修;如果發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則可要求物管方對其進行維修,費用由相應業主按各自擁有的權屬份額共同承擔,涉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還需使用已建立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如果是涉及到主體結構一類,危及業主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則屬于終身保修范疇,經過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并做出定論后,可要求退房,如果因此而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可要求相應賠償,包括裝修費用等損失,都可一并由開發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