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無論購買新房或者二手房,很多人會被各種“金”搞得迷迷糊糊的。買房中通常有“四金”,即定金、訂金、認籌金和誠意金。那么這些“金”究竟是指什么呢?有沒有退呢?今天小編就來教您如何區分!
1、定金
定金又稱為保證金,主要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向開發商或者售房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來作為交易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是債務人履行了債務,那么定金就應該退還或者是當抵作價款。如果是交定金的那一方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就可以不歸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約定的債務,就要退雙倍的定金。
2、訂金
訂金通常是指再在雙方已經有意向合作的情況下,才會繳納的資金。在購房中主要是指在買賣雙方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在協議中通常會寫明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然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
繳納訂金后也就是說買方在約定的期限內有了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如果是在協議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以當做房價總價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無論是哪一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3、認籌金
“認籌”主要表現在購房者有買房的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后,相當于購房者就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而且在房價上有一定的優惠。例如,開發商中說的“2萬抵5萬”,其中2萬就是誠意金,然后在樓盤正式開盤的時候,如果有合適的房屋,就可以充抵房價里的5萬。當然,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認籌金也是可以全數退還的。
4、誠意金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但是法律中對于誠意金并沒有任何的規定和說明。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需約定誠意金的條款,主要還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因為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但是誠意金也是可以退款的。
在實際交易中,“四金”中定金是無條件退款的,而后三者都是有條件退款的。即使是這樣,小編還是建議大家在簽訂任何條款時都要仔細看清楚,以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