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一般來說都要先交納一定的定金,這是一種權益保障,但是在生活上不排除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些人購買房子先交付定金,可是過了一段時間不打算買房或者看中了其他的房屋,這個時候定金到底還能否退回呢?
購房定金一般來說可不可以退還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上面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責任的,那么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責任的話,則應該加倍返還定金。當購房的人和開發商后沒有簽署商品房的購銷合同時,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處理定金。
定金不能返還的具體情況:
如果購房的人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期限以及地點去簽約的話或者購房者在正式的簽約時更改認購書中已經確實了的如價格、面積以及戶型等主要的條款而導致無法簽約,那么會被視為違約,其所交納的定金將不予返還。
定金應該返還的情況:
1、如果開發商在認購意向書的規定期限內將購房者已經認購的房屋轉售其他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話,應加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2、如果開發商沒有獲得相關商品房的銷售之合法證件或者由于開發商自身的原因而造成雙方無法簽署正式的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無效的話,開發商應該返還購房者的定金并承擔購房者一定的損失。
3、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開發商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
4、如果認購意向書關于價格、面積和戶型等主要條款未做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定金。
法律相關規定:
其一: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其二: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以上就是買房的定金能否退還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得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