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移稅,一般又叫贈予稅,是世界許多國家普遍開征的稅種,財產轉移稅是對財產所有者生前轉移與他人的財產課征的稅收。為了防止被轉移人生前通過大量轉移而逃避,大多數征收的國家都同時征財產轉移稅 是主要稅種,財產轉移是作為的補充稅種征收的。財產轉移開征的效應主要包括它的經濟效應、財政效應和社會效應。
各國征收財產轉移稅,在一些方面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這也是兩稅能夠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體可概括為:
(一)調節社會分配。國家通過遺產和贈與稅,實行區別稅負,將擁有高額遺產者一部分財產歸為社會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會福利事業,形成社會一種分配的良性循環。
(二)增加財政收入。
(三)限制私人資本。在貧富懸殊、社會矛盾激化的現代社會里,適當限制私人資本,緩和社會矛盾。
(四)抑制社會浪費。財產所得和受贈財產,對接受者而言是不勞而獲,容易使繼承人和受贈人奢侈浪費。課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將一部分財產轉為社會擁有,對抑制浪費,形成良好社會風氣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許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從財產額外負擔中扣除,鼓勵大眾多向社會捐贈,有利于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五)平衡納稅人的心理。由于重課由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而獲得的非勞動所獲的財產,減少因血統、家庭等非主觀因素帶來的財富占有,使用權人們在心理上感覺較為公平。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開征任何稅種,都應當有其科學合理的依據。中國要順利開征贈與稅,首先應當解決開征的依據問題,這是確保贈與稅制度設計合理、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從已經開征贈與稅國家的情況看,開征贈與稅的理論依據主要有兩個:(1)贈與稅是對政府提供保護個人財產這種服務的付費;(2)贈與稅是實現個人財產最終歸還社會的手段。律師認為,這兩個依據雖然有一定道理,卻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而且這兩個依據本身也存在很多爭議。下面將對這兩種論點進行具體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開征贈與稅的依據。
這種觀點認為,個人的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轉移權,受政府的保護,正是由于政府的存在,才使得財產轉移和繼承能夠順利進行。作為對政府提供的這種服務的報償,遺產或贈與的受益人應當向政府支付一部分費用,即繳納贈與稅。律師認為,這種試圖從政府職能與稅收關系的角度研究贈與稅征稅依據的論點,是正確的,但由此推論出政府保護個人財產同征收贈與稅具有內在關系,卻有失偏頗。
1.政府的基本職能,是通過提供司法、外交、警察、軍隊、基礎設施等公共產品,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實現這些職能,政府需要通過稅收、收費等方式聚集財政收入,但絕不能將政府的某項職能同某個稅種簡單機械地一一對應,否則將導致嚴重后果。如果政府保護個人的財產繼承和轉移要征收贈與稅,那么保護居民個人的人身安全則應征收保護稅,維護公共秩序應征收秩序稅等,依此類推,將可能導致亂征稅和濫收費,甚至會使整個社會陷入混亂狀態。
2.如果說贈與稅是對政府保護財產的付費,那么所有人的財產都受政府保護,財產多的人與財產少的人享受政府保護這種公共產品是等量的,政府并未向富人提供特殊的保護和服務,為什么只有財產多的人才納稅,而且財產越多納稅越多呢?
3.同樣受政府保護的一筆財產,用于子女教育等方面可以不繳稅,留給子女支配卻要繳稅,其理由何在?
由于“對政府提供服務的付費”的論點存在上述問題,律師認為將其作為開征贈與稅的依據,理由不充分。
這種論點是建立在這樣一種價值判斷之上的:所有財產最終都是歸屬于整個社會的,所以在一個人死亡時,應當將他(她)所擁有的財產歸還給社會,贈與稅就是實現個人財產最終歸還社會的有效手段。這種論點所依據的前提本身就是有爭議的,對于個人財產是否歸屬于整個社會,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持相反觀點的人認為,天賦人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每個人生前身后,都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其他任何個人和政府都無權干涉。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并不存在是非問題,而主要是一種價值判斷和取向問題。顯然,為了順利開征贈與稅,我們不能將一個本身就有爭議的論點作為征稅依據。
由于上述兩種理論觀點存在很多值得進一步研究和討論的問題,因此不能機械地照搬過來作為中國開征贈與稅的依據。律師認為,中國開征贈與稅的依據,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實現宏觀調控職能的客觀需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有兩個,一是效率,二是公平。為了實現公平目標,政府要對居民的收入和財產進行適當調節,防止貧富差距過大。贈與稅就是政府有效調節居民收入和財產的稅收手段。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為了促進經濟發展,采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鼓勵一部分人依靠誠實勞動先富起來,這是完全正確的,也確實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居民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貧富差距過大,會造成社會不穩定,也會影響經濟發展的效率,所以需要政府予以適當調節。從中國政府的政策取向看,隨著貧富差距的擴大,政府開始更多地將注意力放在社會公平問題上,并著手進行調節和引導。研究開征贈與稅便是擬采取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