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開發商或者中介公司要求買房人先交定金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買賣若不成定金很難退還。所以購房的定金到底可不可退呢?
購房定金可以退的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的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給付的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那么則無權要求給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若是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若是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要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若是因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導致商品房買賣的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須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另外,建設部中《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
購房定金什么情況下能退
目前,買受人不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而許多購房者也認為,購房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取回定金。
實際上,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此外,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也應能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