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貸款政策逐步放寬松,全國各地普遍房價上漲。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這樣一種現象,簽證賣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房主突然以各種理由說房子不賣了,這時基本上只需要支付買家相應的違約金即可。但是就算支付了違約金,由于房價上漲,可能再進行出售時可多賣幾十萬元,所以,很多人跟風這樣操作。
為了買房,在深圳拼搏多年的王先生這幾天夜不能寐。王先生于2月簽訂了上海一套房屋的買賣合同,并支付了30萬元定金,想不到3月卻被賣家“放鴿子”。賣家違約的理由很無厘頭:簽合同時自己酒喝多了。但王先生隨后發現,該賣家其實將這套房屋加價30%在其他中介掛盤出售。與賣家協商無果之后,王先生只能尋求法律途徑。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即便勝訴,王先生也只能獲得房產成交價20%的違約金,遠遠抵不上這段時間的房價漲幅,這樣還能賺錢的。
那么,賣房人出現違約的行為應該怎么辦呢?第一,房價上漲情況下,一旦業主有毀約跡象,買方應當及時委托律師提起訴訟并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以防一房兩賣執行困難。第二,違約金同時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特征,即使守約方沒有任何損失,毀約方也要支付守約方違約金;第三,解約權是守約方對根本違約方行使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其行使以自身沒有毀約行為為前提。
在房價漲的飛快的情況下,如果賣家硬要違約不賣房,那么,有沒有辦法可以降低買家的這種風險呢?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約束。可以從定金方面來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定金高可以達到總房價的20%。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比如一套房子售價200萬元,如果定金約定為40萬元,違約雙倍返還就是80萬元。而從違約金方面來說,一般違約金不能超過總房價的30%。200萬的房子違約金高可以約定為60萬元。當時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房價上漲的空間沒有賠償的多,賣家自然也就不會違約了。
所以,買房時請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狀況,在簽署合同時仔細閱讀條款,盡量將自己的利益大化話,尤其是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一定要留意房屋買賣違約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