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定金,有哪些注意事項您了解嗎?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購房者應對即將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進行閱讀和全面了解。買房時一定要謹慎區分認購書中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切莫大意因一字之差掉進購房陷阱。
認購交定金要慎重
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會通過簽訂認購、訂購、預訂合同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購房者無故不訂立合同的,開發商有權不返還定金,開發商不訂立合同的,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也可能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比如房屋面積增加、辦房證超時限等,是否可單獨解除合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交付的房屋的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 值大于3%;辦理房屋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權登記。
補充協議需平等協商
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經常被開發商要求簽訂一個補充文本,有的條款明顯是對開發商有利,可又不許更改,讓購房者左右為難。
開發商起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文本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應當是建立在雙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內容。因此,開發商起草的買賣合同補充文本不能修改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購房者認為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不合理可與開發商協商要求改正。如購房者與開發商無法協商一致,購房者有權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應當要求開發商將準備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要簽訂的補充協議全部事先提供給購房者,購房者要對即將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進行閱讀和全面了解。
買賣合同內容要全
一些市民在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也交了部分房款,這一紙協議是否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購房者常常疑惑不解。
現實中存在大量購房者與開發商只簽訂了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這些協議是否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主要看這些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否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開發商是否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如果具備上述條件,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買房交訂金不能口頭協議
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交訂金時只做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約定,是沒有法律保護的。因此,消費者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采用法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