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誰做“主貸人”有講究
銀行的業內人士表示,“主貸”和“參貸”都是不標準的稱法。
在銀行的住房貸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設為“貸款人”,另一方可以作為“共同貸款人”。
對于“共同貸款人”,不僅要求是為“貸款人”的直系親屬(夫妻、子女、父母),還必須為住房貸款抵押物的房產的所有者之一。但是,這一條對于夫妻來說是個例外,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作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
共同去貸款,但是住房貸款涉及到的細則,也值得很多夫婦仔細揣摩,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就是其中的一項。但是,仔細查看保險條款,我們可以看到,還貸保險責任險只保障“主貸人”發生意外或是傷殘的情況。
在簽訂住房貸款合同的時候,銀行都要求貸款人購買一項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這項綜合保險涵蓋了兩個方面:
1、財產損失保險
當抵押的房產出現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損失,例如火災、暴風雨、坍塌等,保險公司將承擔財產的損失;
2、還貸保證責任險
要是貸款人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或是傷殘的時候,保險公司也將承擔剩余的還貸責任。
所以在選擇主貸方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家里的頂梁柱為主貸方,這樣在住房放遭遇意外時,可由保險公司承擔剩余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