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的是營業稅征收方式中的一種。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營業稅稅收政策正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對差額征稅作出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內容涉及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稅目。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二)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22日財稅〔2009〕157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文件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二)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三)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四)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郵政企業舉辦的郵政儲蓄業務,其計稅依據為利差收入,即從人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儲戶的利息支出。
(六)文化體育業,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七)服務業,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