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指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使用人享有居住權。有的人死后可能會選擇寫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那么,有遺囑的小產權房可以繼承嗎?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無效遺囑的情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國家、集體財產的內容散見于各個法律,比如城市市區(qū)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水流、礦藏等。很顯然,小產權房不是國家的,不是集體的,更不是他人的。有人說《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個人的合法財產才是遺產,這些小產權房不是合法的所以遺囑無效。是這樣嗎?如果法律真是這么規(guī)定的話,未免有些不近人情。沒有物權的財產被寫進遺囑里,最多導致權利無法實現,但不當然致使遺囑本身效力欠缺。因為遺囑是單方行為,它不需要其他人認可或接受。故我們認為,在符合其他要件前提下,處分了小產權房的遺囑應當有效。
《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繼承開始了,房子得到了,但是只能住著不能賣不能送。一旦因繼承人的處分,致使相關權益人受到侵害,那么只能照價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