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果沒有辦法避免,那么,夫妻雙方必然要處理關于財產的一些相關問題,怎么處理呢?小編告訴你對策。
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大概有 ?90%以上涉及了財產尤其是房產的紛爭。不僅是雙方對于分配的方式,還有對于共有財產的數額,夫妻雙方的認識也大相徑庭,造成這種分歧的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或轉移。
一、 關于不動產隱匿或轉移的方式以及處理對策。
1、瞞天過海,一方私自隱匿自己所擁有的不動產信息。
常見方式:當事人一是月薪一萬元以上的白領,較為豐裕的收入,可能決定了當事人的不動產不止一處。有些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底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對方卻不得而知。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動產少也價值上百萬元,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風險和獲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才給辦理過戶手續。但對于產權證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字,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采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并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現金后,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脫身,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一般來說,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戶的事實。 ?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
3、金蟬脫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常見方式: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
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額價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來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獲。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常見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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