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里進行約定。補充協議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協議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防范下面這些陷阱。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補充協議效力大于合同條款
補充協議原文:若本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關規定有抵觸,則以本補充協議規定為準。
點評:有關法規規定,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其效力從大到小的順序依次為:現場簽約條款第一;標準合同條款第二;開發商單方提供的補充協議、以及填充條款第三。
結論:補充協議所設格式化條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條款(標準合同示范文本),違背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宣傳廣告不承擔法律責任
補充協議原文:本合同與宣傳資料、樣板房的畫片、數據、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內容為準。凡本合同未約定之事項,對雙方無約束力。
點評:有關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其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則視為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結論:補充協議將商品房銷售發放的宣傳資料、樣板房畫片等僅視為購買參考,其實質是不對這類宣傳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按宣傳履約,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購房總價成違約金基數
補充協議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承擔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0%。
點評:有關法規解釋規定,當事雙方約定違約金,標準應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計費,高比例30%。很明顯,消費者單方面終止買房合同,開發商損失再怎么也不超過總房價,因為房產始終擺在那里。
結論:補充協議看似對買賣雙方有利,實則是單方面加大了消費者違約責任。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限定買家商品房用途
補充協議原文:該商品房僅為住宅用途。
點評:有關法規規定,財產權是指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業主享有房屋的權,享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換言之,只要業主對房屋處置不違法,他人就無權干涉。
結論:補充協議剝奪了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